抱過一次,就等於永遠可以抱嗎?
萬華「里長控訴性騷擾」案件,這兩週風向一天三變。
抱過一次,就等於永遠可以抱嗎?
萬華「里長控訴性騷擾」案件,這兩週風向一天三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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律師我該認罪嗎?律抱過一次,就等於永遠可以抱嗎?
萬華「里長控訴性騷擾」案件,這兩週風向一天三變。
台北萬華華江里里長,今年二月控告環南市場自治會會長對她性騷擾,北檢依權勢性騷擾罪嫌起訴,具體求刑1年。
接著,媒體曝光兩人案發前的監視器畫面:
畫面中,兩人有相擁好幾秒,也有遞飲料、按摩肩頸等看起來比較親密的動作。
網友吵成兩派:
「都抱過了還告?」
「關係好不代表可以亂來!」
首先,性騷擾罪處罰的是:違反對方意願,趁人來不及反應時,親吻、擁抱,或觸摸胸部、臀部等隱私部位。
所以,就算兩個人交情很好、熟識、交往中,只要當下沒有取得同意,就是不可以。
除了被害人自己的說法以外,在熟人犯案的情境中,法院會仔細審酌其他證據,包括:監視器畫面(通常都沒有)、現場證人(通常也沒有)、雙方事前互動、事後互動、被害人有無向他人傾訴、就診記錄⋯等等。
事前有親密互動,雖然不代表行為當下「必然」就是同意的,但總會讓外人感到,兩造並非全然的陌生人。
不過,里長回應,影片中的擁抱只是長輩對晚輩的打氣,而且2月案發當天,她就已經向對方表達不舒服。也就是說,在她看來,過去的互動,和那天發生的事,是兩回事。
這兩種說法,誰比較接近真相,要交給法院從證據裡一塊一塊拼回來。
本案目前只走到起訴,雙方各有說法。
一段短短的監視器影片,其實是沒辦法講清楚完整的故事。
如果你也碰上熟人之間的界線問題,不論你站在哪一邊,記得在事發後第一時間保存對話、記下時間、告訴一個信任的人。
這些看起來很小的動作,往往就是日後法庭上最關鍵的證據。
師為什麼要勸我認罪?我沒做的事情為什麼要認?(下篇)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