很多房東聽到租約有「公證」兩個字就安心了!
很多房東聽到租約有「公證」兩個字就安心了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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#登龍法律小常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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很多房東聽到租約有「公證」兩個字就安心了,
以為租客不繳錢、不搬家,
拿著公證書去法院就萬事 OK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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但其實——公證法第 13 條有限制,
不是什麼都能直接強制執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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✅ 可以執行的: 租客欠繳的租金。
(index pointing right)直接拿公證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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❌ 不行的: 租期還沒到,卻要求交還房屋。
(index pointing right)方法1.等期限屆滿,再拿公證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(index pointing right)方法2.終止租約,起訴取得確定判決,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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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律邏輯是這樣的:
公證賦予「直接執行力」,但交還房屋的前提是租期已屆滿。
租期還在跑?那就得乖乖走訴訟程序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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很違背大家的認知對不對?
別擔心,政府已經推動了修法草案,針對兩年以上之租約擴大強制執行適用範圍,強化房東收回房屋的權利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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但現在,房東要保障自己,只能拉高違約金或者縮短租賃期限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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