曾經聽過非常印象深刻的一句質問:法條不都規定好了?為什麼我有可能勝訴也可能敗訴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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曾經聽過非常印象深刻的一句質問:
法條不都規定好了?為什麼我有可能勝訴也可能敗訴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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能夠理解民眾的疑惑。
但法院不是測速照相機,
超速就是超速,沒超速就是沒超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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事實到底是什麼,是要靠證據去證明的。但往往一般人沒有蒐證,事後在法院上很難證明。
再來,要適用的法律本身,就有目的性解釋、文義解釋、前案影響、學說與實務的見解,
這些不同的適用、理解角度,
司法官獨立認定事實、適用法律,案件的走向,當然也會受到該司法官個體本身的社會經驗、價值觀、法律見解影響。
證據是否充分、社會風氣、輿論、甚至當事人的法庭表現,
都可能形成天差地別的訴訟結果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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律師再怎麼有經驗,
也無法完全掌控訴訟的成敗。
有人敢保證一定的訴訟成果,要馬是騙子要馬沒打過訴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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面對有輸有贏、
有勝利的甜美也有失敗的遺憾,
這樣的每一天,
不管再怎麼公私分明的律師,
也一定有被負面情緒深深影響的瞬間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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但是,我們認為,
維持健康的身心狀態,才能提供當事人最優質的服務。
所以我們選擇放大每一次的勝利,
不管那多麼微不足道。
我們選擇以正面積極的觀點看待每一次的失敗,
告訴自己、也告訴當事人,
我們有道理的話,就要奮戰到最後一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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「所謂戰士,站到最後的人才是贏家。」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