新北少年割喉案 二審太「輕」判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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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北少年割喉案 二審太「輕」判?
前年聖誕節,新北一名國中生遭同為國中生的「乾哥」持彈簧刀割頸致死。
一審法院認定,「乾哥」判9年有期徒刑,教唆犯罪的「乾妹」判8年有期徒刑;上訴後,前天宣判,分別改判12年與11年有期徒刑。
刑法第57條規定:「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,並審酌一切情狀,尤應注意下列事項,為科刑輕重之標準:一、犯罪之動機、目的。二、犯罪時所受之刺激。三、犯罪之手段。四、犯罪行為人之生活狀況。五、犯罪行為人之品行。六、犯罪行為人之智識程度。七、犯罪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關係。八、犯罪行為人違反義務之程度。九、犯罪所生之危險或損害。十、犯罪後之態度。」
實務上,非常重視第10款的「犯後態度」,這也是犯罪結束後,行為人有機會去彌補或挽回被害人的重要指標。
無論是成人或少年,犯錯了就要彌補跟悔改,特別是牽涉到一條人命,其實再多的道歉也再也無法挽回生命,但如果連道歉跟賠償都做不到,法官到底有什麼輕判的理由呢?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