商標被廢止, #烏龍院 就不是敖幼祥的了嗎?
談商標權與著作權的雙軌保護
商標被廢止, #烏龍院 就不是敖幼祥的了嗎?
談商標權與著作權的雙軌保護

商標被廢止, #烏龍院 就不是敖幼祥的了嗎?
談商標權與著作權的雙軌保護
.
#烏龍院商標 部分服務遭廢止後,敖幼祥大喊:「我是犯了什麼罪?」
繳了這麼多年的商標規費都白費了?
台灣文化之光居然不被政府所保護?
對此,智慧局特別發表聲明:商標廢止不影響著作權。
這句話是什麼意思呢?
.
兩種權利,保護的東西不一樣
#著作權 保護的是「創作表達」。
烏龍院的角色、漫畫內容,以及商標上方的龍首圖形,都屬於著作,創作完成就受到保護。它不需要註冊,也不會因為沒有使用而消滅。
#商標權 保護的則是「識別商品或服務來源的標識」。它必須註冊才能取得,而且要持續使用。
關鍵在於:作品名稱「烏龍院」這三個字,原則上不受著作權保護,因為有點太短了,可能不構成「著作」。別人用了同樣的名字,著作權通常管不到。這正是創作者需要商標的原因。
但是,把文字、圖案申請註冊成「商標」,就要符合 #商標使用 的規範。
有關敖幼祥烏龍院商標廢止案的「商標使用」解說,可以參考 #扶停雲律師 臉書粉絲專頁的文章:註冊了商標,三年沒用就會被廢止?
.
話說回來,為什麼會有人申請廢止別人的商標?
簡答:因為他也想要使用這個商標,但被前案卡住了,不能申請註冊。
.
查詢智慧局資料庫,可以找到另一件「烏龍院及圖」商標申請案(申請案號:113052765),指定使用在餐飲、住宿等服務。它的圖樣是屋頂圖形搭配「烏龍院」文字,和敖幼祥的烏龍院商標圖樣並不完全相同。
整理相關時間順序如下:
113年7月30日 同名商標申請案提出(指定使用於第43類餐飲、住宿等服務)
113年8月20日 第三人對敖幼祥的 #烏龍院 商標申請廢止
114年1月2日 同名申請案收到核駁先行通知,引證的商標正是敖幼祥的 #烏龍院 商標
115年9月30日 廢止處分作成:「旅館」維持註冊,其餘第30、43類商品與服務被廢止
.
有「惡意廢止」的可能嗎?
漫畫工會認為此舉有針對性,但從法律面來看,申請廢止本身是合法的程序。
商標法第63條明定,「任何人」都可以申請廢止,不需要有利害關係,這個程序的目的是為了貫徹 #商標法 保障「有使用」的商標的立法意旨。
當你申請商標,卻被智慧局發出核駁通知,告知有近似前案擋在前面,可能的行動就包含了:
1.減縮自己指定的商品或服務,以迴避在先商標的保護範圍;
2.取得在先商標權人同意 #併存註冊;
3.買下在先商標;
4.對先註冊但沒有使用的商標申請廢止。
.
那麼,廢止成功,後申請案就能順利註冊了嗎?未必。
1.廢止處分還沒確定。商標權人可以在收到處分書的次日起30日內提起訴願。
2.就算處分確定, #烏龍院 商標在第43類「旅館」的註冊仍然有效。後申請案也指定了旅館、民宿等住宿服務,這部分仍可能因為商標近似、服務類似而被核駁。
3.是否與在先商標衝突,原則上以核准審定時為判斷時點。在廢止確定之前,這個障礙仍然存在。
.
看到很多激動的網路留言,為敖幼祥抱不平。
遇到商標被廢止,創作者還有哪些武器可以自保?
1.對廢止處分提起訴願,必要時再提起行政訴訟,進行救濟。
2.後申請案的審查人員與廢止案並不相同,敖幼祥可以透過 #第三人意見書 提供意見,阻止後申請案成功註冊。
3.如果後申請案獲准註冊,敖幼祥可以評估是否以 #著名商標 (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1款)等事由提出異議或評定。
.
著作權、商標權、實際使用,三者缺一不可,而且要件、保護面向各不相同。
在AI盛行的年代,發自人類智慧的結晶越來越可貴,創作者更需要透徹地了解自己的權利義務,才能有效維護創作心血。
師我該認罪嗎?律師為什麼要勸我認罪?我沒做的事情為什麼要認?(下篇)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