師大女足抽血換學分?

師大女足抽血換學分?
#校園霸凌 事件持續延燒
師大女足隊爆出教練以「扣學分」的方式,威脅學生選手配合研究抽血,惹起巨大爭議。
學生控訴,曾有連續十四天須配合抽血、每天三次,且抽血執行過程初期由不具備醫事資格者採血,如果不配合,就威脅扣住畢業學分或退學等。
其中,明明校園霸凌防制委員會審議後,認定教練成立霸凌,並建議學校「予以解聘,兩年內不得聘任」,但教評會卻只做出不予晉薪、不得超授鐘點等5項懲處「輕輕放下」,也令學生無法接受。
身為律師,我們其實也曾擔任過學校的霸凌防制委員會外聘委員。
校園霸凌包含學生與學生之間、老師與學生之間、以及教職員彼此之間的霸凌狀況。
而校園內的問題,在法律學上有個專有名詞,稱之為「 #特別權力關係 」。
因為:
傳統觀念認為,學生對老師有服從的義務,這種上對下的關係,會導致校方對於學生的管束、懲戒,被認定是學校內部行政事務,而救濟困難。
握有權力的校方常常為了息事寧人,消極以對、不處理、甚至包庇,或者校方自己就是加害者。
被霸凌者處於極度弱勢,不一定會對外求救,霸凌情況常常沒有被發現、或視而不見。
師大這件事,就目前既有資訊來看,不但構成校園霸凌,甚至有刑事責任的問題。
(聽了真的很難過,據說還有花蓮女中的學妹…學妹辛苦了)
但有些霸凌案件並沒有這麼黑白分明,而是不對盤的人之間,陷在權力結構中找不到出路的迴圈。
登龍國際法律事務所在處理這類案件時,可以感同身受被霸凌者要負擔舉證責任、重新回顧整個身心受創過程的痛苦,也能夠理解被指控霸凌者的無奈和情緒。
#霸凌 ,根據高等法院見解:目前法律上沒有明確定義,…應指以敵視、討厭、歧視為目的,藉由連續且積極之行為,侵害人格權、名譽權、或健康權等法律所保障之法益,亦即必須達到社會通念上認為超過容許之範圍,方該當之。(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8年度矚上訴字第539號刑事判決)
白話文說,霸凌行為必須連續、故意,所侵害的權利要是人格權、名譽權、或健康權等法律所保障之法益,如果只是造成心情不愉快,沒有達到「社會通念」認為不能忍受的狀況,就不算霸凌。
條件是有點嚴苛。
然而,權利向來是不斷向體制衝撞、爭取而來的,隨著時代變遷、價值觀變化,人們對於權利的定義也會有所改變。
所以,如果真的覺得自己處在有毒環境,又無法自由離開的話,還是要鼓起勇氣為自己發聲。
對內可以向校方申訴,對外可以諮詢律師的專業意見。
說到底,每個人都有不同的個性、脾氣,但基本的尊重,還是不觸法的底線。
更多資訊,可以參考教育部防治校園霸凌專區