陳幸妤說對了嗎?
夫妻贈與到底要不要列入財產分配?
陳幸妤說對了嗎?
夫妻贈與到底要不要列入財產分配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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陳幸妤說對了嗎?
夫妻贈與到底要不要列入財產分配?
陳幸妤這兩天在前夫趙建銘的診所Google評論留下負評,
除了爆料把診所店面贈與給趙建銘、貸款卻留在自己名下之外,還特別提醒網友:「夫妻贈與後的房地產,離婚後是不能列入財產分配的,請大家別跟我犯一樣的錯誤」。
這段過來人的經驗談,剛好踩在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的爭議點上!
離婚時要算的「剩餘財產分配」,簡單說,就是把雙方婚後賺的財產打平,多的一方要分一半給少的一方。但法條也留了但書,「繼承」或「其他無償取得」得來的財產,不用拿出來分,畢竟這種天上掉下來的財產,通常跟婚姻生活的共同努力沒什麼關係。
問題來了,如果贈與人就是自己的另一半呢?這筆財產算不算「無償取得」?
實務上多數見解認為,夫妻間的贈與,性質上仍然是無償贈與。按照文義解釋,贈與就是贈與,誰來贈與都一樣。所以多數法院判決,還是把這類贈與排除在分配範圍外,也就是陳幸妤說的情況。
但也有少數見解持不同看法喔!
夫妻間會互相贈與財產,往往不是單純的無償好意,背後可能是感謝對方持家、照顧小孩、協助事業經營,某種程度上其實是共同生活貢獻的對價!如果直接套用「無償取得不列入分配」,恐怕忽略了另一半實際付出的部分,因此這派主張,夫妻間贈與仍應計入剩餘財產分配。
結論就是,贈與出去的財產,除非當下有附條件,否則真的很難拿回來QQ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