HAHABABY抄襲?
從判決看設計抄襲爭議的司法標準
HAHABABY抄襲?
從判決看設計抄襲爭議的司法標準

HAHABABY抄襲?
從判決看設計抄襲爭議的司法標準
最近網紅蔡阿嘎和太太二伯的親子品牌 #HAHABABY ,
抄襲爭議延燒多日,網路上充斥著各種「像不像」的比對圖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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但究竟法律上如何認定「抄襲」?
今天帶大家來讀讀判決。
(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1年度民著訴字第69號)
這個判決的案例也是關於服裝業者的著作權問題。
判決理由中所建立的判斷框架,很適合拿來作為這類爭議的參考座標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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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案件背景
原告是取得「我不是胖虎」系列老虎圖像專屬授權的文創公司,主張被告服飾品牌所推出的「百威小老虎」聯名商品,其圖樣與原告授權圖像的額頭紋路、眉毛形狀、臉頰紋路、蹲坐姿勢等特徵高度雷同,構成改作侵權,因而提起訴訟請求連帶賠償。
被告方則抗辯:老虎作為自然界既有的動物形象,其外觀特徵屬於公共領域的創作素材,設計師是依據自己所飼養寵物貓的樣貌獨立繪製而成,並非抄襲,且雙方商品服務類別不同,不應課予過重的比對注意義務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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這就跟HAHABABY的品牌總監說法有點像:
一件服飾商品從最初構思到正式上市,往往需要數個月甚至更長時間完成,而不同品牌在相近時期受到流行趨勢、市場需求及生活靈感影響,確實有可能出現風格或設計元素相近的情況,因此不宜僅憑局部圖片或單一時間點的比較,就直接認定設計來源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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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、法院如何判斷「近似」?
法院在判決理由中明確指出:
(所以法院在本案中駁回了被告聲請專業鑑定的請求。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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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.即便題材取自自然界既有的動物形象,只要不同創作者實際呈現出的線條、比例、神韻仍有差異空間,就不能一概否定其原創性;本案中法院逐一比對了兩造圖像的紋路走向、五官配置、姿態動作後,認定整體外觀高度相似,已達到「實質近似」的程度,構成著作權法上的改作侵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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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、創作歷程證據的可信度
本案另一個值得關注的重點,是法院對於被告方所提出的設計草稿與寵物照片的證據評價:
1.被告所提草稿並無各階段的構思過程、繪製日期或修改痕跡,形式上顯係「臨訟製作」,難以作為創作歷程的證明。
2.再比對被告所稱作為靈感來源的寵物照片,其紋路特徵與最終商品圖樣並不相符,反而與原告的圖像近似程度更高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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可見,光是空口主張「有設計過程」或事後補做的資料,未必能通過法院的檢視。
平時是否確實保留有時間戳記、版本紀錄的完整設計歷程,往往才是訴訟中能否站得住腳的關鍵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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從這個判決可以看出,法院的認定標準未必與大家「像不像」的直覺判斷完全一致。
如果我是蔡阿嘎和二伯的律師,
面對網友的指控,我會建議:
1.馬上盤點自己的商品設計歷程
2.區分有問題的商品與沒有問題的商品
3.立刻下架有問題、有潛在爭議的商品
4.直面網友的質疑,坦承自己疏忽、不足之處,道歉並改進
5.但同時可以展示自己有保存的靈感來源紀錄、草圖、與夥伴討論的開發過程等等,讓支持自己的客戶知道,HAHABABY並不是一個建立在謊言之上的品牌
6.驚動到其他品牌,就要跟律師討論是否趕緊私底下和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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藉由HAHABABY爭議與本次文章分享的判決,
再次提醒經營設計相關品牌的業者,
平時就要建立起完整的設計歷程留存機制,才是保護品牌與面對此類爭議時最實質的風險控管方式。

